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校课堂教学建设和管理,适应新时代课堂教学特点,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人才培养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本科课堂,包括线上教学课堂。本规定所指的教师包括所有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本科课堂任教的教师,所指学生包括所有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本科课堂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通过课堂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四条 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不得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停课或代课时,须事先向学院(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突发疾病等原因需要临时调停课的,需及时向学院(部)报备,学院(部)做好学生安排等工作,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教师应当带齐教案、课件、教材等教学资料提前到达教学地点,做好上课准备工作;采用线上教学的,应提前调试好设备,进入线上课堂。
第六条 教师应严格选用、建设网络课程资源,强化网络课程内容的审核与把关,确保政治导向正确,思想观点端正,适宜网络传播,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教师应对为开展网络教学而建立的课程群负管理责任,严格实行身份验证制度,不发表、转发错误观点、虚假信息,不发布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条 教师进入课堂应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行得当、着装得体。上课期间,严禁接听电话、会客或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在教室内吸烟、喝酒、进食(课堂教学需要除外),不得在课堂上推销商品或从事商业活动。除特殊情况和课程需要外,应讲普通话、用规范字。
第八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善于管理课堂,维护课堂秩序,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相应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部)予以教育和处理。禁止出现体罚学生、无故取消学生听课资格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课堂讲授信息量应适当,内容正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深浅适宜;应当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学生学习效果与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强化对学生课堂学习的过程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必修课程必须使用教材,教材选用应当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条 教师应爱护课堂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和教具,不得故意损坏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
第三章 学生课堂规范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学生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应当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自觉约束在课堂中的行为规范,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生应提前到达上课地点做好上课准备。采用线上教学的,应提前进入线上课堂。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请假须向教师出示请假条。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课堂,应当着装整洁得体,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不得携带与课程无关的物品进入课堂,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妨碍他人听课,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要求使用课程指定教材,认真听讲、主动思考、积极参与课堂互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教学评价要求,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反馈教学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教师教学内容,不得对外传播网络教学活动影像。
第十七条 学生应爱护各类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
第四章 教学检查人员课堂规范
第十八条 校领导,学院(部)领导,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校、院(部)教学管理人员,校督导委员、院(部)督导专家,学生教学信息中心信息员等听课应提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出示相关证件,听课期间不得影响教师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涉及师德师风、政治思想、教学设施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学院(部)沟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规范(修订稿)》(西校〔2012〕37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