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值耐用品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司函〔2013〕9号)、《西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西校〔2019〕72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耐用品是指学校学校国有资产中低于固定资产建账标准,单价达到500元但低于1000元或批量价值达到1万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仪器、仪表及家具、被褥、服装、床单、蚊帐、地毯、挂毯、电动窗帘机、浴盆、黑板、白板、灯具、装饰镜、帐篷、活动房屋、伞、苫布、遮阳斗篷等。
随买随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消耗性材料,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作为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管理坚持“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低值耐用品统筹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家具类低值耐用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仪器设备类低值耐用品。各单位具体管理本单位的低值耐用品,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指定专(兼)职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将低值耐用品的采购纳入预算,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采购。
第三章 验收及建账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到货后,应按归口管理单位要求组织验收。
(一)家具类低值耐用品批量价值低于5万元的,由采购人自行验收;批量价值高于5万元(含)且低于2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组织并出具验收报告;批量价值高于20万元(含)且低于5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批量价值高于50万元(含)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及校工会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设备类低值耐用品批量价值低于5万元的,由采购人自行验收;批量价值高于5万元(含)且低于2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批量价值高于20万元(含)且低于5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材料合格后,批复为使用单位组织专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批量价值高于50万元(含)的,由使用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建账由使用单位经办人在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的低值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上传发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交单位资产管理员审批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账务人员复核通过后,经办人打印入账单到财务处报账。
第四章 使 用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使用管理,定期进行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资产安全完整。
第九条 设有低值耐用品物资库的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入库、出库、计价、保管和盘点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低值耐用品的借用、调拨管理。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由责任人按照学校国有资产损失赔偿相关办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 处 置
第十一条 低值耐用品的处置由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应成立资产处置工作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资产的领导、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员等至少3人组成。
第十二条处置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应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处置收入按规定全额缴入财务账,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处置时领用人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申请处置,经单位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负责人逐级审批,打印低值耐用品下账单和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财务处下账。使用单位应做好所有低值耐用品处置的档案管理,以备查验。处置批量价值达到20万元的低值耐用品,需提交纸质和电子处置申请报归口管理单位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处置,并于处置后将会议纪要、标书等处置相关资料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低值耐用品账务稽核,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对低值耐用品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低值耐用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