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发挥企业对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辅助作用,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4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西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是服务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是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企业层级不超过三级。资产公司为一级企业,资产公司所出资企业为二级企业,二级企业所出资企业为三级企业。
第四条 学校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学校对资产公司履行股东职责,承担股东义务。资产公司统一管理所属企业,对所属企业建立权责明晰、决策高效、治理完善、严控风险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按《西南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西委〔2018〕93号)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不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相关审批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一)资产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任命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三)委派资产公司的校方董事、监事;
(四)提名资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二级独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包括经理、社长、总编辑,下同)人选;
(五)应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一)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二)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在学校领导下,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按照监管小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或审定。
第三章 企业党的组织
第九条 企业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条 学校党委在资产公司和独资二级企业设立企业党组织,全面领导企业。
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党组织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原则参与公司治理。凡需要提交董事会、涉及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人才相关工作等重要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一人担任,纪委书记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
第四章 企业的内部治理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资产公司董事会是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议事和执行机构,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按照企业相关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章程由其董事会制订、修订报学校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二级、三级独资企业章程由其董事会制订、修订后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批,并报学校备案。控股企业章程依法制定、修订,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的基本职责是: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具体包括: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本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本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根据经理层提名任命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
(九)根据上级党委和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资产公司董事会除上述职责外,还履行以下职责:
(一)聘用或解聘承办二级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委派或更换二级企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决定有关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提名二级企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选。
第十六条 企业经理层的基本职责是: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具体包括: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总经理可提名本企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依程序报本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股东或股东会批准(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名的除外);
(三)落实企业经济目标,制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根据董事会决策组织实施;
(四)拟订本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名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组织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拟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章;
(七)落实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公司经理层除上述职责外,还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名二级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除外)、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二)分解企业经济目标到二级企业;
(三)审议分析二级企业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报告;
(四)根据资产公司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对二级企业的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对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偏。
第五章 企业的考核与激励约束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党建与事业融合发展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资产公司统筹开展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工作,在学校的考核框架内,结合企业特点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风险管控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严格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制度决策后,归属学校的股权统一由资产公司持有并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学校和各级企业原则上不再以其他形式投资新办企业。确因服务国家战略或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学校必须以入股设立企业形式开展合作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的经营利润优先上缴学校,严格控制以现金形式对所出资企业增资。其余企业按相关规定上缴。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法对所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其选派股东代表、董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所参股企业的财务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每年对参股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结合实际择机退出。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参股企业,资产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二十五条 持续多年亏损的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扭亏止损,扭亏无望的应及时处置,综合运用关闭、撤销、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或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快速出清,防止出现“僵尸”、空壳类企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加强企业股权管理,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严格履行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执行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与资产公司本级债务金额之和不超过资产公司本级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严格控制举债规模,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原则上举债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第三十条 企业严禁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签订挂靠合同等方式,获取管理费或分红收益。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建立所属企业财务监管平台,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作用,建立企业内控监管体系。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完善涵盖采购、销售、投资管理、资金管理等重要业务领域各岗位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的内控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按照审计计划对企业进行抽查审计监督。资产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开展审计监督。
第七章 违法违纪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所属企业及学校管理岗位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所属企业及学校管理岗位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事项均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财务部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西校﹝2017﹞38号)和《西南大学校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西校﹝2018﹞294号)同时废止。